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保495号

申请保全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横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269495150。

法定代表人:杜然军,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保全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7G601。

法定代表人:许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保全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并以本公司HZS180C8H搅拌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泸州柏香林支行23×××6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泸县龙城支行23×××9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保全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