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29民初8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国际机场货运部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