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29民初8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国际机场货运部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