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国际机场货运部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少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2612号。
法定代表人:曹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星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兰路333弄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佳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星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云0428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1400元;二、由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由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四、由星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由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欠款3601400元范围内对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因三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星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1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名下其余银行存款账户虽有余额,但均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