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世纪山水园林景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248号
申请人:河北世纪山水园林景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南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侯增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
法定代表人:程富远。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路,镇长。
申请人河北世纪山水园林景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存款5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存款500000元。
保全费3020元,申请人已缴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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