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唐古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7158号
申请人:河北唐古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白合镇西赤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敏,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一区135号。
法定代表人:程富远,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文路,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唐古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唐古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000 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唐古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户名为北京富宏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清河镇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艳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竹萌
书  记  员   杨 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