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3执254号
本院根据(2018)豫07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询问后,申请人新乡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
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03执2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