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5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科隆大道9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2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通知该公司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2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