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华龙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青云镇驻地。
负责人:***,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一审法院在已经查明本案当事人存在以上行为的情况下,未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4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7.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邵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