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41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华龙路。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鲁德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0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41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华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37×××65内存款(已冻结8068.85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1×××31内存款(已冻结10009.420元),2019年9月10日,华颐公司向本院提出查封(冻结)置换申请书,请求冻结其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州支行账户为21×××31内存款100万元,查封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峰与其妻张桂桂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号楼2-2-102、-102、-103室(面积323.39平方米,价值约270万元-300万元)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号楼1-1-101、-131室(面积116.44平方米,价值100万元)房产两套,请求解除对其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37×××65内存款300万元的冻结,于次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14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置换的房产予以查封,对申请解除账户予以解冻。2020年11月18日,华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账户和房产的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4155号民事判决书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鲁13民终3536号民事判决书,主张本院审理判决和终审判决均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1×××31内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峰与张桂桂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号楼2-2-102、-103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号楼1-1-101、-131室房产两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