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2民初1466号
原告:***,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8岁,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男,37岁,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华龙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以被告***已经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