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4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华龙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9265273F。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济南路与孝河路交汇齐鲁园广场公馆2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840716XF。

法定代表人:田福恒,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