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4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华龙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9265273F。
法定代表人:李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济南路与孝河路交汇齐鲁园广场公馆2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840716XF。
法定代表人:田福恒,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春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