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营村东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25771291E。
法定代表人:郝海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博,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刘东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99445394。
负责人:龚维权,该分公司负责人。
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715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012元。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执前调案件,并于2020年7月22日立(2020)鲁1525执保906号案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鲁P×××**、鲁P×××**、鲁P×××**“江淮”汽车、鲁P×××**“丰田”汽车,对以上车辆均采取了查封措施,但上述车辆流动性较大,未能实际控制以上车辆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对鲁P×××**“尼桑”牌车辆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虽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执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且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8号舜山园二期A座1-801、经十路38号舜山园二期A座1-701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5、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6、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破产。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715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012元,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臻
审判员  黄振波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