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7193号之二
原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权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有线电视入网协议》的性质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共同特点是标的物的特定性即劳动成果。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工程的一般工程项目而订立的合同,则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本案中,根据案涉协议的约定,管道施工由赞普公司负责,广电公司仅负责网络线路的穿线、引线及后期维护等工作,广电公司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也确认用于穿线、引线的管路已经由赞普公司提前施工完毕。广电公司负责的有线电视网络的施工独立于建筑物本身的线路管道,其工作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活动及建设工程。综上,案涉《有线电视入网协议》应为承揽合同,不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有线电视入网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广电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因广电公司和赞普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天津市南开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鸿艳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