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2号4-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赞迪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2号4-3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赞迪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自然 审判员  张 帅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