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2号4-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赞迪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2号4-3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赞迪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自然
审判员 张 帅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