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4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民建北里4-3-202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3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津010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5041.20元、案件受理费130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301、4-302、4-303、4-304四套房屋,暂无法处置;
二、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光环赞普(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津RC××**号、津KZ××**号、津BS××**号、津HZ××**号、津HZ××**号五辆机动车底档,因以上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除以上查控的财产外,现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