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6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民建北里4-3-202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9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26,130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天津宇达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2021年11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2022年10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三、本院依法于2022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于2023年1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不动产四处,期限三年,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五、本院依法于2023年2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津RK××**、津MP××**、津MV××**汽车各一辆,期限两年,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六、本院依法于2022年11月15日、11月24日、1月3日、1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