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行政许可服务大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