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01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201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087.8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01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087.8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