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780873960Y。
法定代表人:徐四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春辉,系该公司员工,男,38岁,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居委会平汨公里粮贸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53872769F。
法定代表人:俞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过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20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本院掌握到被执行人平江县电力有限公司处有供电收益款,并在另案中提取了三百余万元供电收益款到本院履行款专户。但该收入被执行人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四亿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线下向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江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住房公积金持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小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春辉,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的供电收益款有质押在前,暂不能处置。同时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采取了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琰
审判员 张京平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举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