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四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华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28号8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华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衡阳市华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4067712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经权利人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9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敏
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