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16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怀国,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780873960Y。
法定代表人:徐四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未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忽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