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6民初3945号
原告:江署,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江署与被告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江署于同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原告江署与被告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原告江署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署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0元,由原告江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