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299号
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C-1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上海华东拆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石太路69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东拆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