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636号之一
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谭映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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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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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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