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5390号
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傅祥,男。
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信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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