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执89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剑河县革东镇校场一路。
法定代表人:谭立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9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案款623701.6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637.00元,共计632338.62元。因被执行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剑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有未结算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剑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未结算的工程款800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万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