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69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2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校场一路。

法定代表人:谭立军。

被申请人:剑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9772402。

法定代表人:石胜平,局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剑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剑河县交通运输局在剑河县江北岸场坪草灌护坡绿化(挂网直喷)工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剑河月意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剑河县交通运输局在剑河县江北岸场坪草灌护坡绿化(挂网直喷)工程中未结算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荣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夏雪

书 记 员 颜忠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