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91民催71号
申请人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钟伟。
申请人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4307453,申请人为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日为2017年9月23日,出票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顾宏俊
审判员  张志斌
审判员  柳海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