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6375号
原告:林顺,男,199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园区青剑湖唯华路3号10幢。
法定代表人: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健,女,1985年3月1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系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158。
负责人:黄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伟,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辉,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顺与被告***、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师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顺负担。
审 判 员 林咏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文兰
书 记 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