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508行初69号
原告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10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钟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毅,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公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京,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翔,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许林华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