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乐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乐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4344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湖北乐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乐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2元,减半收取计3,971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奚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