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
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平,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旭航。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苏州润羿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周路,组织机构代码56178187-1。
法定代表人丁志良。
被执行人常熟神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0893726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润羿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熟神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5254.67元、逾期罚息人民币133.9元,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按《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809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抵押的常熟市沙家浜镇上海总工会度假村南块C10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6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苏州润羿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4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执行人常熟神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8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7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7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苏州润羿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熟神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州润羿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熟神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上海总工会度假村南块C10幢房产进行拍卖,得款人民币310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及房产过户中产生的税费,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90万元。
本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尚有三处房产,但均设定了抵押且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苏州润羿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熟神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均已歇业。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股票、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18939.67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找,除被本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外,无其他方便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