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园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远县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5民初1075号
原告: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23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园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好美溪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56501941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镇远县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好美溪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77056082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被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园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县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