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州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5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苏州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沙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化工程款及养护费2277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的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34173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期因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于2015年12月7日对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仍无法得到清偿,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6年8月8日依法裁定受理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受理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太沙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XX
审判员*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