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2935号
原告: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5K1224450X6,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3组。
法定代表人:薛英,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80667973,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艳,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滕万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史福宜
书 记 员 王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