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312号之二
原告: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80667973。
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政,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凯进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张溪社区张公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4151702L。
法定代表人:常志龙。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凯进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4元,由原告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