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京凯进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31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80667973。
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政,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凯进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张溪社区张公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4151702L。
法定代表人:常志龙。
申请人苏州禾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凯进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649880.47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凯进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凯进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880.47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桂加庆
书记员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