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1民初10号
原告: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铁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告: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经营场所冷水江市江北路(烟草局旁大唐豪情综合楼)。
经营者:***。
原告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优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