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智能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8578号
原告: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8429Y。
法定代表人:徐昌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泽民,北京培仁(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智能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69号市交通综合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74120594E。
法定代表人:刘凤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智能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军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