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088号
申请人: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查振发。
被申请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谢峻峰。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5819号。申请人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