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富瑞仕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易仟度机电有限公司诉苏州禾富瑞仕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特858号
申请人:上海易仟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0幢1层D区181室。
法定代表人:陈江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林,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368号1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巧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易仟度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易仟度机电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且明确表示因苏州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本案已无必要继续审理,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上海易仟度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施 杨
审判员 郑军欢
审判员 成 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晟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