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03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路交叉口(凤凰园国际酒店A907室)。
法定代表人:滕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远县经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社区九嶷南路(金印豪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经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0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8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0年8月18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