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湖南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恢4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路交叉口(凤凰园国际酒店A906室)。
法定代表人:腾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远志新外滩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人:周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