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永州市正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3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771967266,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路交叉口(凤凰国际酒店A907室)。
法定代表人:滕宏,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正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5WQDXC,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南路加油站旁80号、82号。
法定代表人:杨祝振,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正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10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2月15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于2021年12月15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于2022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决定措施。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524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唐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