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32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之六。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娴莉,女,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车站北路**誉峰苑****房iv>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杨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