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0333号
原告: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倪柳宾。
被告:首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军。
原告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0.00元,减半收取计0.0元,由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凯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