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圣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圣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7民初1060号之二
申请人包头市圣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了(2020)内0207民初1060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位于包头市××区房屋。因该案已经自行和解,且已经撤诉,申请人包头市圣泰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 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连维胜 审 判 员  要建霞 人民陪审员  郝彩燕
书 记 员  贾方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