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会展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利德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南岗**楼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井全,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利德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996432.3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利德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利德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吕树成
审判员 徐 辉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