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53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货款4953932.75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6112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8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0月1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2018年6月21日提取了(2018)黑0110执恢87号案款7691.01元;2019年1月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498832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所有的235台设备,扣除应缴税770609.43元,扣除执行费44653.3元,剩余案款4180676.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截止至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货款824368.4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工工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光辉
审判员  马 晨
审判员  杨晓晨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