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沂水县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沂水县高桥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杜元华,镇长。
被执行人:***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燕崖镇。
法定代表人:柳希祥,男。
申请执行人沂水县高桥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文书(2015)沂民初字第828号、(2016)鲁13民终1310号,申请标的360000元及利息。该案于2021年2月28日经申请人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1、本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三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沂民初字第828号、(2016)鲁13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云雷
审 判 员  白怀东
人民陪审员  衣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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